巴伐利亚中文中心学校协会章程

 

巴 伐 利 亚 中 文 中 心 学 校 协 会 章 程

1 校 名 和 校 址

1.1本 校 的 全 称 为 巴 伐 利 亚 中 文 中 心 学 校 。 本 校 应 在 慕 尼 黑 地 方 法 院 协 会 名 录 中 注 册 。 校
名 注 册 后 缀 以 “e .V .” 字 样 。 为 行 文 方 便 , 本 校 下 文 又 称 为 协 会 。
1.2 本 校 校 址 设 于 慕 尼 黑 。

2 宗 旨

2.1本 校 宗 旨 是 为 慕 尼 黑 及 其 附 近 地 区 的 儿 童 提 供 学 习 中 文 的 机 会 。 为 此 ,本 校 尤 其 注 重
以 下 工 作 :

  • 为 学 生 营 造 学 习 中 文 的 环 境 和 气 氛 ,
  •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系 统 教 学 ,
  • 传 授 基 础 中 文 知 识 ,
  • 传 播 中 国 历 史 和 文 化 。

2.2本 校 遵 守 税 法 中“享 受 纳 税 优 惠” 的 有 关 规 定 , 公 益 性 乃 是 本 校 追 求 的 唯 一 和 直 接 目 的 。
2.3 本 校 在 政 治 和 信 仰 上 保 持 中 立 。

3 学 生

3.1 凡 愿 意 积 极 参 加 学 习 的 适 龄 学 童 可 以 被 本 校 招 收 入 学 。
3.2 家 长(或 监 护 人 , 下 同)须 遵 守 本 校 章 程 并 按 时 缴 纳 学 费 。 适 龄 学 童 入 学 须 由 家 长 书 面 申 请 并 经 理 事 会 批 准 。
3.3 学 生 入 学 可 免 费 试 听 课 二 次, 若 不 适 应 , 可 以 退 出 。
3.4 参 加 学 习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上 课 时 间 , 不 迟 到 早 退 和 无 故 缺 课 。 因 病 因 事 不 能 到 校 应 及 时 向 任 课 老 师 请 假 。
3.5 学 生 退 学 , 其 家 长 至 少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理 事 会 。

4 教 师

4.1 本 校 教 师 采 取 公 开 招 聘 源 式 。 学 校 在 可 能 的 范 围 内 征 聘 有 相 应 学 历 和 教 学 经 验 的 教 师 。
4.2 教 师 由 理 事 会 提 名 并 决 定 任 命 。 试 用 期 为 八 周 , 任 期 一 年(包 括 试 用 期), 经 理 事 会 同 意 可 以 连 任 。
4.3 教 师 的 任 用、 续 约 和 解 约 均 须 至 少 在 八 周 之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4.4 教 师 有 义 务 听 取 学 生 家 长 和 理 事 会 的 反 映 并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质 量 。
4.5 教 师 从 中 文 学 校 领 取 酬 金 。
4.6 本 校 教 师 不 得 以 学 校 名 义 私 自 招 收 学 生 。

5 教 学 活 动

5.1 教 学 范 围、 进 度 和 测 验 方 案 由 任 课 教 师 参 照 理 事 会 意 见 制 定 。
5.2 本 校 采 用 中 国 通 用 教 材 。
5.3 本 校 按 学 童 年 龄 和 中 文 程 度 分 班 , 并 尽 可 能 满 足 多 个 年 龄 组 的 要 求 。
5.4 学 期 及 假 期 以 巴 伐 利 亚 州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6 家 长

6.1 学 生 家 长 可 以 成 为 本 协 会 会 员( 参 见 第 7 条 )。
6.2 学 生 家 长 有 协 助 办 学 的 义 务 , 有 对 学 校 管 理 和 教 学 提 出 批 评 建 议 的 权 利 。
6.3 学 生 家 长 有 义 务 督 促 子 女 按 时 完 成 作 业 。
6.4 学 生 家 长 有 义 务 按 学 校 规 定 按 时 缴 纳 学 费 。
6.5 学 生 家 长 要 教 育 子 女 尊 师 爱 幼 , 在 校 期 间 爱 护 教 学 设 备 。

7 会 员

7.1 在中文学校就读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或在中文学校任职的教师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会员资格随着子女离开中文学校或不再在中文学校担任教师职务而终止。
7.2 会 员 通 过 入 会 取 得 会 籍 。 入 会 须 由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并 由 理 事 会 批 准 。 申 请 人 接 到 书 面 批 准 即 得 会 籍 。 任 何 申 请 人 均 无 权 要 求 一 定 被 接 受 为 本 会 会 员 。
7.3 会 员 有 退 会 的 权 利 。 会 员 退 会 , 应 在 四 周 之 前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会 籍 丧 失 也 可 能 因 开 除 和 除 名 而 引 起 。
7.4 会 员 有 义 务 维护学校声誉,协助学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则,积极支持教师和理事的工作。
7.5 如果会员违反学校宗旨,毁坏学校声誉,干扰学校正常运转,会收到理事会书面警告,被禁止入校,直至被开除会员资格。
7.6 两次无故缺席会员大会作为放弃会员资格。
7.7 会员资格结束后不再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8 会 员 大 会

8.1 会 员 大 会 是 本 校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
8.2 会 员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会 员 大 会 的 决 定 须 经 与 会 会 员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非 本 章 程 和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 参 加 会 员 大 会 的 人 数 没 有 限 定 。 每 个 会 员 拥 有 一 票 。 不 能 参 加 会 员 大 会 的 会 员 可 以 书 面 或 授 权 委 托 他 人 投 票 。
8.3 理 事 会 至 少 每 两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员 大 会 , 开 会 通 知 需 至 少 提 前 十 四 天 发 出 。如 果 超 过 全 体 会 员 总 数 2 0 % 的 会 员 联 名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请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理 事 会 有 义 务 召 开 临 时 大 会 。 会 员 大 会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主 持。 若 该 负 责 人 因 故 不 能 主 持 , 可 由 一 位 理 事 代 为 主 持 。会 员 大 会 各 项 议 事 日 程 均 须 记 录 备 案 。 记 录 员 由 理 事 会 提 名 并 经 在 场 会 员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大 会 记 录 须 经 大 会 主 持 人 和 两 位 出 席 本 次 大 会 的 会 员 签 署。
8.4 会 员 大 会 的 任 务 包 括 但 不 局 限 于:

  • 选 举 理 事 会 ,
  • 听 取 和 通 过 理 事 会 所 作 的 大 会 报 告 ,
  • 批 准 本 会 财 务 计 划 ,
  • 决 定 本 校 学 费 标 准 ,
  • 决 定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改 。

9 理 事 会

9.1 理 事 会 是 本 校 的 执 行 机 构 。
9.2 理 事 会 由 学 校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六 位 理 事 组 成 。 理 事 会 的 决 定 须 经 超 过 半 数 以 上 理 事 通 过 方 可 生 效 。 对 外 代 表 本 校 须 有 两 位 理 事 联 合 方 为 有 效 。
9.3 关 于 理 事 对 外 代 表 协 会 的 权 限 特 做 以 下 限 定(根 据 B G B 第 2 条 第 2 6 款): 凡 涉 及 土 地 买 卖 和 有 关 土 地 权 的 行 为 以 及 价 值 在 1 0 0 (一百)欧 元 以 上 的 借 贷 行 为 , 必 须 经 过 会 员 大 会 的 批 准 。
9.4 理 事 会 由 会 员 大 会 选 出 , 每 届 任 期 两 年 。 理 事 会 的 内 部 分 工 由 理 事 协 商 决 定 。在会员大会上需选出一至两名候补理事。如 果 某 一 位 理 事 任 职 期 间 离 开 理 事 会 ,将由候补
理事接替其位置。如果候补理事人数不够,可 在 八 周 之 内 召 开 临 时 大 会 补 选 。
9.5 如 理 事 会 成 员 或 其 亲 属 担 任 有 偿 教 学 , 该 成 员 须 回 避 理 事 会 关 于 酬 金 分 配 的 讨 论 。
9.6 理 事 会 的 任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召 集 会 员 大 会 并 作 大 会 报 告,
  • 制 定 年 度 财 务 计 划 ,
  • 办 理 学 生 入 学 及 退 学 手 续 ,
  • 聘 任 教 师 ,
  • 配 合 任 课 教 师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
  • 对 外 代 表 学 校 ,
  • 收 缴 学 费 ,
  • 决 定 任 课 教 师 的 酬 金 ,
  • 为 任 课 教 师 发 放 酬 金 ,
  • 组 织 与 学 校 有 关 的 各 种 活 动 ,
  • 处罚违反学校章程或毁坏学校声誉的会员。

10 财 务 管 理

10.1本 校 经 费 来 源 于 学 生 所 缴 学 费 和 社 会 各 方 捐 助 。
10.2 本 校 作 为 公 益 性 团 体 不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
10.3 本 会 收 入 只 能 用 于 本 会 章 程 规 定 的 目 的 。 会 员 不 得 从 本 会 收 入 获 得 补 偿 。
10.4 任 何 人 不 得 因 为 从 事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悖 的 活 动 产 生 支 出 而 向 本 会 提 出 补 偿 要 求 。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本 会 的 名 义 谋 取 私 利 。
10.5本 校 一 旦 解 散 或 享 受 纳 税 优 惠 的 状 况 改 变 , 本 校 财 产 将 转 让 给 慕 尼 黑 教 育 部 门 , 专 门 用 于 资 助 外 语 教 学 的 目 的 。

11 修 改 章 程

11.1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召 开 会 员 特 别 大 会 并 经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与 会 会 员 表 决 通 过 。
11.2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协 会 宗 旨(参 见 原 文) 的 修 改 须 经 全 体 会 员 同 意 。 不 参 加 会 员 特 别 大 会
的 会 员 须 提 供 书 面 意 见 。

12 学 校 解 散

12.1 学 校 解 散 须 经 特 别 为 此 召 开 的 会 员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此 特 别 大 会 至 少 须 在 召 开 四 周 之
前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 至 少 有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与 会 会 员 表 决 通 过 。
12.2 学 校 解 散 手 续 由 当 届 理 事 会 负 责 办 理 。

13 附 则

13.1本 章 程 第 一 稿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成 立 大 会 通 过 。
13.2本 章 程 的修改稿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的会员大会通过,并自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13.3本章程有德语和中文两个版本。法律效应以德语版为准。
13.4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