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巴伐利亚中文中心学校管理规定

§1.前言
1.    巴伐利亚中文中心学校(协会)(下文称为学校)由校长(协会主席)及副校长代表。理事会是本校的执行机构并义务为学校工作。
2.    学期及假期以巴伐利亚州的有关规定为准。学年一般在当年九月开学,第二年七月结束。
3.    学校理事会可根据情况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各班的教学情况做一次无记名问卷调查。调查的目的是提高教学质量和保证民主管理。调查的对象是学生家长和五年级及以上的学生。调查的结果将向学生、老师和学生家长公布。

§2.入学
1.    适龄学童入学须由家长申请。在学校网站填写入学申请表,入学申请表的填写须真实完整。
2.    学生入学年龄为满五周岁。
3.    在学校有学习位置的情况下,插班学生可经相关考试后进入相应的班级。
4.    校方统一分配学号, 学生获得学号并缴纳学费后,注册入学过程即完成。

§3.分班
1.    学校设学前班,一至十年级和阅读班。学前班至三年级为每周二课时,四年级至阅 读班为每周三课时。
2.    每班学生人数一般控制在十至二十五人之间。班级人数不足十人或超过二十五人时,由理事会酌情处理,可以考虑并班或分班。

§4.学费
1.    学生须一次缴清全年的学费。如果新生于下年 Faschingsferien 之后入学, 须一次缴清半年的学费。
2.    在册学生的学费在当年十月底以前交纳。插班学生应在入学 10 天以内将应付学费交给学校。转账时请在用途一栏注明学生姓名,学号或班级。如转帐有困难,可以直接用现金交纳,但须加收手续费。手续费金额由理事会决定。
3.    对于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校方将对该学生催款(每催款一次另征收 10 欧元滞纳 金)、停课直至除名,并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的权利。
4.    学前班有一个月的试读期。学前班学生入学后四周内因不适应学校学习而退学,无需缴纳学费。如学费已缴纳, 学校全额退还。
5.    学生在 Faschingsferien 前申请退学可退还半年学费,在 Faschingsferien 后退学则不再退还学费。

§5.缺课,换班,退学和休学
1.    缺课: 学生在学年中因故缺课,家长应及时通知任课老师。 学生缺课,已付的学费将不予退还。
2.    换班:
1)    换班须书面申请,经相关老师和教务理事的书面同意后可方换班。
2)    申请跳级的学生当年的学年成绩须达到九十分,填写申请表并由任课教师推荐,学校根据班级人数和学生跳级考试情况决定是否可以跳级。
3.    退学和休学:
1)    退学须填写书面申请,经任课老师签字后,交由校方备案。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本学年学习,可以向学校提交书面休学申请,经任课老师签字生效后,交由校方备案。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根据学习情况决定是否留在原来班级。

§6.考试及升留级
1.    原则上每单元测验一次。学年末学校将发中德文成绩单。
2.    年末总评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得到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然不及格者不得升级。对于连续二年无法升级的学生, 学校将协同任课教师,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共同商议解决方案。
3.    学生圆满完成一至十年级全部学习计划,将得到学校颁发的毕业文凭。
4.    如需要,校长及副校长可出具额外的学习证明。

§7.任课教师
1.    教师应遵守学校的章程,积极配合学校理事会,共同管理好中文学校。
2.    任课教师应将班上情况变化(新生入学、学生插班、换班、离校、缺课、学生考勤 表等)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理事会。
3.    根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进度(即十年上完“拼音”和十二册“中文”教材),各班任课教师在新学期(九月)开学时应将教学计划及进度通知学生并交给理事会(由理事会负责公布)。
4.    教师应认真备课,准时上下课。学习“中文”第一册及以上的班级应布置家庭作业,教师应认真批改。
5.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
6.    为增加家长和教师之间的联系,提高学校教学的透明度,每班老师应每年召开至少二次家长会,听取学生和家长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每年以班级为单位举行一次公开课。
7.    任课教师负责在课后将教室的黑板洗擦干净。
8.    请任课教师记住上课前教室内桌椅的位置,上完课后监督学生将桌椅照原样摆好。
9.    本校教师的聘用期限为一年。新教师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10.    本校教师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招收学生。

§8.学校纪律
1.    学生来校的目的是学习中文或学习学校提供的其它课程。同时学校努力保障全体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本校不支持与上述目的相违的活动和行为。
2.    学校禁止下列行为:在教室及走廊内进行任何易损害公共物品或易危及他人人身和 财产的活动(如各种球类运动等);故意移动或损坏学校的设施(包括各种张贴物); 上课时大声喧哗,投掷物品(如纸团、纸飞机等);或其它故意影响其他学生学习的行为。
3.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发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采取措施,如调换座位、站立反省或令其家长领回。
4.    书面警告必须由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并由教师收回。
5.    学生在一学年内得到三次书面警告后将终止其在本校的学习。

§9.副课
1.    为传扬中华文化,丰富学校业余生活,中文学校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为开设一些副课/副班提供方便。
2.    在教室和课时安排上,中文主课相对于副课/副班有优先权。
3.    副课/副班开设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该课/班不给学校带来额外的财务和管理工作负担。
4.    学生不得以参加副班为调换主课班级的理由。

§10.教室及设施
1.    教师、学生及陪同人员有义务保持教室及设施不受损坏。
2.    对由教师、学生及陪同人员直接和间接引起的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失,学校概不负责。由当事人或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11.家长
1.    学生家长有协助办学的义务,有对学校管理和教学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2.    学生家长有义务督促子女按时完成作业。
3.    学生家长有义务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
4.    学生家长要教育子女尊师爱幼,在校期间爱护教学设备。
5.    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在校区张贴非本校告示,宣传品或从事商业活动。经允许的张贴应在放学时清理干净。
6.    学生家长不得擅自移动学校的桌椅或其它设备。
7.    学校允许学生家长进入校舍,但是有权利在校方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规劝学生家长离开学校。
 
§12.规定的实施
1.    此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公布的相应规定随之作废。
2.    本规定之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巴伐利亚中文中心学校理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修订并公布。